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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56號
TYDV,97,訴,856,2008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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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 月26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 6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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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