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43號
TYDV,97,訴,643,2008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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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啟竑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啟竑公 司)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28日邀同債務人丙○○、黃啟銘及 顏君芳為連帶保證人。又於94年10月21日邀同被告丙○○乙○○及訴外人黃啟銘、顏君芳為連帶保證人,簽定借據, 向原告各借款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900 萬元,第一筆 40 0萬元借款約定利息依原告2 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 率3.40% (目前原告2 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2.685%,加碼 3. 40%後,為6.085%)機動計付,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0日 起至96年12月30日止。第二筆900 萬元借款約定利息依原告 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65 %(目前原告基準利率為4.260%,加 碼1.65% 後,為5.91%) 機動計付,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7 日起至99年10月27日止,系爭2 筆借款均自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 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 次清償,且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啟竑公司各自 96 年12 月30日、9 月27日起即未依約按期償付本息,其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而被告丙○○乙○○既為上開2 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即應就各該借款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第三人啟竑公司、 黃啟銘、顏君芳部分,另經本院以97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支 付命令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丙○○乙○○則以:對本件原告前揭以被告丙○○



乙○○各為系爭2 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請求其給付該借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不爭執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借據、連線作 業查詢單、2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表、基準利率表、連帶保證 契約為證,核屬相符,並經被告丙○○乙○○到庭均不爭 執,自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第三人啟竑公司就系爭2 筆 借款各自96年12月30日、96年9 月27日起即均未依約清償本 息,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 依約主張該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啟竑公司應即為 清償乙節,自屬有據。而被告既為第三人啟竑公司前揭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 告丙○○應給付原告114,17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 5,55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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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訴字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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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 款 金 額 │ 借 款 期 限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違 約 金│
│ │ │ │(尚欠餘額)├──────┬───┼──────┬─────────┤




│號│(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計 算 期 間 │利 率 │ 計 算 期 間│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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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1 │ 4,000,000元│自93年12月30日│ 114,179元│自96年12月30│6.085%│自97年1 月31│按左開利率10%,超 │
│ │ │起至96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過6個以上者,按左 │
│ │ │日止 │ │止 │ │止 │開利率20%計付違約 │
│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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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2 │ 9,000,000元│自94年10月27日│ 5,550,000元│自96年9 月27│ 5.91%│自96年10月28│按左開利率10%,超 │
│ │ │起至99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過6個以上者,按左 │
│ │ │日止 │ │止 │ │止 │開利率20%計付違約 │
│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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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 │ │ 5,664,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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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竑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