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13號
TYDV,97,訴,413,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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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證人張啟傳應受送達處所,
逾期末查報。本院得審酌情形認被告關於證人張啟傳之主張或應
證之事實為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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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