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88號
TYDV,97,聲,188,2008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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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二八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8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台幣6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280號 提存事件提存,復以96年度執全字第3951號強制執行事件強 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於臺北縣中和市調解委 員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 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809號民事 裁定、桃院木執96執全宇字第3951號執行處通知、提存書等 影本與調解筆錄正本各1 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 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7年度 板核字第706 號函檢送之上開調解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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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