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
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 年度國稅局所得及
近1 個月財產資料清單、近3 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
等)、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
等)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
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提
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六、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張樹堂國稅局最近2 年財產、所得清單。
八、釋明聲請人每月所繳納新台幣61,527元房屋貸款之房屋所有
人為何,並提出繳納上開貸款之證明文件,及上開房屋之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九、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