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232號
TYDV,97,家聲,232,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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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43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宏勳(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436 號) ,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本院97 年度繼字第436 號限定繼承裁定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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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