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4125號
TYDV,97,司票,4125,200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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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勃森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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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