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768號
TYDV,97,司拍,768,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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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戊○○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己○○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庚○○即被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壬○○○即被繼承
            號
相 對 人 丁○○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辛○○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丙○即被繼承人李
            號
相 對 人 乙○○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斌於民國92年8 月2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2,1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被 繼承人李斌於民國95年8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被繼承人 李建立(即被繼承人李斌之父)外,均拋棄繼承;嗣被繼承 人李建立於95年10月8 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繼承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雖相對人戊○○經本院家事法庭准予限定繼承 ,惟相對人身分不因此受影響。茲被繼承人李斌對聲請人負 債1,631,60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97年3 月18日桃院永 家日96年度繼字第11號函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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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