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55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鎮東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東門汽車保養廠為債權人獨資設立之證明文 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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