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355號
TYDV,97,司促,21355,2008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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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鎮東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東門汽車保養廠為債權人獨資設立之證明文
       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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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東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