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307號
TYDV,97,司促,21307,200806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
債 權 人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宏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正宏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