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
債 權 人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宏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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