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032號
TYDV,97,司促,21032,2008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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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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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