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31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
2 、陳明系爭管理費之繳款期限。
3 、提出94年3 月份之管理費為新台幣1,6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