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謝然
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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