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94年3 月所聲請之支付命令,其請求期間為
2、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由裁定法院於裁定時,
依法命敗訴之一方負擔,就此部分,應由原
裁定法院定之,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