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0422號
TYDV,97,司促,20422,2008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
債 權 人 樹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榮昌股份有限公司高遠工程有限公司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及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安榮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