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
債 權 人 樹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榮昌股份有限公司、高遠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及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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