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0420號
TYDV,97,司促,20420,2008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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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42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得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得銓企業社之營利相關資料(該社係合夥)。
       2.正確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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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