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6814號
TPEV,91,北簡,16814,200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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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一四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簡國鴻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一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四十五訴訟費用,餘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二十萬元,並約定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分六十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八八採固定利率按月計付,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詎被告丙○○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後竟拒 絕對原告清償,原告除獲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餘本金五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 尚未獲清償。並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邀另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並約定迄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止,分六十期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採固定利率按月計付,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詎被告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 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原告除獲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餘本金七萬五百九十 元尚未獲清償。及前開兩項債務共計十二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迄 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二件、約定書二件、放款帳務明細資料 查詢表二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與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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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