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821號
TYDV,97,司促,18821,2008062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小組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正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 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