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94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為解散 登記,惟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之清算人,亦未陳明利息起算 日,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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