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王怡惠律師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紅柿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起訴狀繕本未據合法送達於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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