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乙○○
被告 王子建改名甲○
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6 號就本院97年壢簡字第117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王子建(改名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
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三號詐欺案件承辦股陳報。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伍幸怡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