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728號
TYDM,97,聲,1728,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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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雖否認犯罪,然已有證人指述,並有扣案分裝袋 、通訊監察內容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3 款之情形及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起執行羈押 。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有穩定之工作,家中 尚有高堂、妻子,弟弟王明進亦在大學就讀2 年級,被告不 可能拋家棄子逃亡;又曾與被告有通聯之外勞均已回國,被 告無從得知渠等之去向,亦不可能勾串,且共犯亦在押,被 告被警拘捕當日,警員已去被告家中搜索,縱有任何可疑物 品,均已扣案,無湮滅證據之疑慮;本件被告所涉雖為重罪 ,惟不足以單獨作為羈押理由。查羈押僅是審判所必要之保 全手段,並非不得以其他手段代之,被告現為聯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副領班,住居所固定,並無將來不能審判之疑慮 ,讓被告具保併付限制住居已足以保障將來刑事追訴、審判 或執行,並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請法院斟酌被告一家老小均 仰賴被告與配偶白玉珍之工作收入維生,今因被告收押頓失 所依,准予被告具保,並保證隨傳隨到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 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而 羈押在案,已如前述,今本案既已排定於97年7 月3 日進行 準備程序,本案尚未終結,再參酌被告涉案程度重大,本院 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亦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 替代羈押,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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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