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45號
TYDM,96,附民,145,200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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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耕科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關東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95年度易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關東機械有限公司並未因本案事實遭檢察官提起 公訴,而被告甲○○乙○○所涉違反著作權法、妨害秘害 、收受贓物等罪嫌,已於民國97年6 月19日經本院以95年度 易字第1305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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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關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