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90號
SCDV,97,補,590,200806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
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