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01號
TCDM,106,單禁沒,101,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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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堯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
第849、891、1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
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玖包(含包裝袋拾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堯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月4日以105年度 毒偵字第849、891、1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在卷足稽。經查:警於105年3月6日扣案之透明結晶10包( 105年度安保字第449號,驗餘淨重共計4.2605公克)、於 105年3月11日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105年度安保字第301號 ,驗餘淨重共計3.4085公克)及於105年4月12日扣案之透明 結晶6包(105年度安保字第380號,驗餘淨重共計3.1759公 克),送鑑定後,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50300279、0000000000、 0000000000號)3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49、891、1103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 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9包,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50300279、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鑑驗書3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 849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91號卷第45 頁、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50頁至第51頁、第59頁 至第60頁),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9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 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 外包裝袋19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毒品(均含包裝袋) │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258公克) │驗餘淨重共計4.260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40公克) │105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33公克)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05年度安保字第449│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56公克)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 │
├──┼────────────────────┤年度毒偵字第849號卷第 │
│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205公克) │25頁至第27頁、第35 頁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65公克) │ │
├──┼────────────────────┤ │
│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67公克) │ │
├──┼────────────────────┤ │
│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13公克) │ │
├──┼────────────────────┤ │
│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89公克) │ │
├──┼────────────────────┤ │
│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79公克) │ │
├──┼────────────────────┼───────────┤
│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0087公克) │驗餘淨重共計3.408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43公克) │105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
│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55公克)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 │ │105年度安保字第301號扣│
│ │ │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 │
│ │ │毒偵字第891號卷第44 頁│
│ │ │至第45頁) │
├──┼────────────────────┼───────────┤
│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6651公克) │驗餘淨重共計3.175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84公克) │105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
│ 1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31公克)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105年度安保字第380號扣│
│ 17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0公克) │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 │
├──┼────────────────────┤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50 │
│ 1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73公克) │頁至第51頁、第58頁至第│
├──┼────────────────────┤60頁) │
│ 19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60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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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