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14號
SCDV,97,補,514,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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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竹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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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