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榆園別墅王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