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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83號
SCDV,97,補,483,2008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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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榆園別墅王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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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