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之協商契約書 ,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畫、還款 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 始毀諾?又毀諾之後,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四、聲請人應提出近二年薪資證明相關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
五、聲請人所列前2年必要支出生活費、扶養費等說明相關單據 均無保存,請就該兩筆支出如何計算?
六、聲請人之不可歸責說明書中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 款金額為27,952元,而聲請人月薪約36,000元,是以已無法
負擔還款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惟依聲請人所 陳,顯見協商當時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故非不可歸責 。職是,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協 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梁萬田、梁劉二妹之事實及證明 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