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鍾年享即債務人黃寶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債務人黃寶英於民國91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 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 利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23日起至121年12月22日止,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12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 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黃寶英於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 ,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則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1及2年之日止,分別按 優惠(固定)年利率百分之4.1及4.1計付利息,並自屆滿 2年之翌日起改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 年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45計付利息計算調整。並 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嗣債務人黃寶英於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27日起至101年12月27日止, 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則按借款日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 配年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調整。並約定如 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黃寶英借得前開二筆款項後,未依前開約定償還 ,尚欠本金共計2,689,56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 而債務人黃寶英於94年9月14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 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黃寶英之遺產 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最 近三年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標準、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 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 、客戶往來明細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 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並已於97年5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 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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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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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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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 ○○○段 │ │ 2515 │建│ │ │ 1,203 │4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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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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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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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竹市○○路│新竹市民│住家用、│8│ │ │ │ │ │ │ │ │ │ │8│平台 │1│平│全部 │共用部│
│ │8│582巷15弄40 │富段2515│鋼筋混凝│5│ │ │ │ │ │ │ │ │ │ │5│ │1│方│ │分:28│
│ │3│號 │地號 │土造、5 │‧│ │ │ │ │ │ │ │ │ │ │‧│ │‧│公│ │53;權│
│ │3│ │ │層 │0│ │ │ │ │ │ │ │ │ │ │0│ │0│尺│ │利範圍│
│ │ │ │ │ │9│ │ │ │ │ │ │ │ │ │ │9│ │8│ │ │:4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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