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142號
SCDV,97,催,142,2008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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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尚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尚宙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即權
  利人甲○○不符,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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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