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05號
SCDM,97,訴,205,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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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統一編號:
被   告 乙○○
           巷49號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案號:97年度 訴 字第 205 號
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壹、犯罪事實「一」部份:
針對蕭如松藝園區環境清理及整體規劃設計計畫之招標作業及 資格審查,是否為乙○○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針對松藝園區環境清理及整體規劃設計計畫之招標採限制性招 標係因標案於94年12月16日14時流標,為保留爭取不易之經費 ,抑或是為圖利陳智淵建築師?
乙○○是否基於圖利陳智淵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智淵之犯意 ,多次與陳智淵許正憲協商投標及底價事宜?乙○○是否於94年12月16日開標前數日,指示許正憲於製作服 務建議書時,將文化局應自行製作陳報客委會審查之「基本資 料表」預算調高為83或84萬元,「規劃期間」倒填為「10月到 11月」、「執行期間」倒填為「11月到12月」,「完工期間」 為12月31日,以符合執行進度考核表內容,使陳智淵建築師事 務所於議價時能以80萬元議價得標?
乙○○是否因許正憲記錯投標時間延誤投標以致流標,為達使 陳智淵得標之目的,於當天下午簽文改採限制性招標及建議直 接指定與陳智淵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議價?
乙○○是否再次告知陳智淵工程預算原訂為80萬元,但因需扣 除自辦工作費及工程管理費7萬元,要求陳智淵需配合修正計 畫書,將原先投標83萬元之金額,修改為73萬6,000元,至陳 智淵得以順利以73萬元取得該標案?
貳、犯罪事實「二」部份:
乙○○是否明知文化局會計室明示本案應依採購法相關辦理, 為規避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 額10分之1者(即10萬元)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



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規定,於94年10 月31日指示文化局展覽藝術課課員王彥筑簽文,將經費由12萬 元縮減為9萬9,800元,逕行指定由松風畫會承包?乙○○是否於95年1月4日指示丙○○借用其他廠商之統一編號 辦理報銷請款,由丙○○借用其妻林麗香所服務之「津鼎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與丙○○就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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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