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
R)
EUF 7
法定代理人 丙○○Danie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