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97年度,15號
SCDM,97,竹簡附民,15,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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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
      R)
          EUF 7
法定代理人 丙○○Danie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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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