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檢查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7年度,724號
SCDM,97,竹簡,724,200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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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
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
作業之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
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
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
作業之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
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乙○○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
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
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乙○○台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西營造公司)所承
攬位在新竹縣竹北市○○段637、638地號土地「圓家華建設
住宅大樓新建工程」住宅新建工程之工地主任即現場負責人
,負責現場工程施作之監督及申報審查事宜。台西營造公司
乙○○均明知前揭工程建築物樓高82.8公尺,係屬勞動檢
查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86年1月1日,以(86)台勞檢一字
第000001號公告指定營造工程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
以上之危險性公共場所,未經勞動檢查機構(即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區勞檢所)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竟未經審查或檢查合
格,即擅自於民國96年9 月28日起開工,並陸續使勞工進場
施作基礎開挖工程。
㈡、丁○○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森營造公司)所承
攬位在新竹縣竹北市○○段639 地號土地「未來之翼-天廈
」住宅新建工程之工地主任即現場負責人,負責現場工程施
作之監督及申報審查事宜。啟森營造公司與丁○○亦明知該
工程建築物樓高87.8公尺,屬上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營造工程建築物頂樓
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危險性公共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竟未經審查
合格,即擅自於96年10月16日起開工,並陸續使勞工進場施
作基礎開挖工程。
㈢、嗣經北區勞檢所勞動檢查員盧啟新於96年11月14日,至上開
2 處工地實施勞動檢查時分別查獲。案經北區勞檢所函送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關於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1、被告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295號卷【下稱第2295號卷】第21頁
、第38頁)。
2、證人即台西營造公司負責人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述(見第2295號卷第21頁)。
3、證人盧啟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第2295號卷第31
至32頁)。
4、新竹縣政府(096)府建字第00506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造
執照影本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8頁)。
5、北區勞檢所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營造業檢查資料輸入表
影本各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9至11頁)。
6、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
17頁)。
7、北區勞檢所96年11月27日勞北檢營字第0965042905號函乙紙
及所附現場照片18張(見第2295號卷第1至7頁)。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1、被告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第2295號卷第21
至22頁、第38頁)。
2、證人即啟森營造公司負責人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述(見第2295號卷第21至22頁)。
3、證人盧啟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第2295號卷第31
至32頁)。
4、新竹縣政府(096)府建字第00594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造
執照影本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12頁)。
5、北區勞檢所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營造業檢查資料輸入表
影本各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13至15頁)。
6、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乙份(見第2295號卷第
18頁)。
7、北區勞檢所96年11月27日勞北檢營字第0965042905號函乙紙
及所附現場照片18張(見第2295號卷第1至7頁)。
三、核被告乙○○丁○○所為,分別係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
處。被告台西營造公司、啟森營造公司則各應依同法第34條
第2 項之規定論處。爰分別審酌被告乙○○丁○○之素行
、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
或檢查合格前,即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陷勞工於有危險之
虞之工作環境,惟尚未釀成任何災害,與犯後均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及被告台西營造公司、啟森營造公司違反
上揭勞動檢查法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乙○○丁○○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本件被告台西營造公司、啟森營造公司係法人,無法服自 由刑,故無須併予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 項 第6款、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檢查法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 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檢查法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 作業者。
二、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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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