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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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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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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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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