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7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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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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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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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源紙器業│台灣中小企│96年11月1日 │36,120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雙和│ │ │ │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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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政崗有限公│玉山商業銀│96年12月10日│115,542元 │0000000 │ │
│ │司 │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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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政崗有限公│玉山商業銀│96年11月10日│50,065元 │0000000 │ │
│ │司 │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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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金格彩色製│合作金庫商│96年11月10日│2,835元 │0000000 │ │
│ │版股份有限│業銀行中和│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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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李月英 │台灣土地銀│96年12月31日│7,480元 │0000000 │ │
│ │ │行華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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