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73號
PCDV,97,訴,573,2008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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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晟隆興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上訴人  虎恩有限公司
即原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573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7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5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1 件在卷足憑,則加計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與2 日之 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原應於97年5 月24日屆滿,惟該日為星 期六,故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97年5 月26日始行屆滿。而上 訴人遲於97年5 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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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