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38號
PCDV,97,訴,538,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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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宇慶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間起,委託被告製作magic e. play之字卡組、神奇讀卡、動作模擬卡、有聲趣味卡、句子 動手作、字母書、magic 遊戲本、歡唱美語ABC 、情境故事 書、實境貼條本等美語實境教材,並由被告代為保管製作此 教材所需之網版,約定所有權為原告所有,被告不得以任何 理由扣留網版,否則被告可自提出取回網版之日起,每逾1 日按網版總價之50% 罰扣甲方,並立有保管合約書為據。惟 被告於96年10月間因其製作能力欠缺,致原告所定作之美語 教材遲延交貨,使原告銷售缺貨並造成嚴重損失,遂與被告 解除承攬契約,並於同年12月5 日發函通知被告,催告其於 函到7 日內返還原告所有之網版。詎被告仍拒絕返還,爰依 網板保管合約書第4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網版,並按日 賠償新台幣(下同)5 萬元之違約金。並聲明:㈠被告應將 如附表所示之網版返還與原告。如返還不能,應給付原告 305,000 元。㈡被告應自96年12月14日起至返還上開網版之 日或清償之日止,每日給付原告50,000元之違約金。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96年2 月1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原告給 付1,814,683 元貨款債務,經該院以96年訴字第310 號判 命原告應給付被告1,083,569 元。被告對請求差額 731,114元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易字 846 號判決原告尚須給付被告385,706 元,並經確定。經 被告聲請假執行程式,竟發現原告名下已近乎無資產,故 僅受償92,755元。是被告於96年12月6 日收受原告寄發之 存證信函時,確對原告擁有債權,亦於同年12月6日委請 律師去電與原告之承辦人員丙○○先生,表示被告主張民 民法第928 條之留置權。




㈡被告取得佔有系爭網版,係因原告委託被告製作magic e. play之字卡組、神奇讀卡、動作模擬卡、有聲趣味卡、句 子動手作、字母大書、magic遊戲本、歡唱美語ABC、情境 故事書、實境貼條本等美語實境教材,雙方合作多年,詎 料於96年10月被告交貨後原告竟拒不付款,被告迫於無奈 提出請求給付貨款之訴,今已確定原告應給付被告 1,469,27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雙方簽定網版保管合約 書第4 條有規定「乙方可隨時取回網版,甲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扣留網版」,但依民法第931 條第2 項、929 及928 之規定,被告依然可以對原告主張留置權,從而被告佔有 系爭網版乃依法有據,毋庸給付任何違約金。若鈞院在瞭 解本案全貌後,仍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被告主張 民法第334 條抵銷權之行使,以對原告之上開貨款債權與 違約金債務為抵銷。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免予假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於本院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不爭執之事實為 :
㈠原告於92年間有委託被告製作magic e.play之字卡組等美 語實境教材,並約定製作該教材所需網版為原告所有,被 告應妥善保管及維護。兩造並立有網版保管合約書,於第 4 條約定:「乙方(按指原告)可隨時取回網版,甲方( 按指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網版,否則乙方可自提出 取回網版之日起每逾一日案網版總款之百分之五十罰扣甲 方‧‧」。
㈡被告前以原告積欠其製作上開美語實境教材之貨款為由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院以96年度訴字 31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846 號命原告應給付 被告1,469,755 元及自96年1 月20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並經確定。
四、兩造於本院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整理之爭點為: ㈠系爭保管合約第4 條關於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網版之 約定,是否發生約定排除被告留置權之法律效果? ㈡原告主張以每日5 萬元計算之違約金是否有據? 茲就上開爭點審究如下:
㈠按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 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 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又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 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2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



第929 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與因營 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 。最高法院著有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被告為經營彩色藝術印刷及彩藝照相分色之製造加工及 買賣等業務之商人,原告係從事圖書、有聲出版業等業務 之商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附於本院卷可稽。原告 於92年間有委託被告製作magic e.play之字卡組等美語實 境教材,並約定製作該教材所需網版為原告所有,由被告 占有以為保管及維護,則被告顯係因營業關係占有該網版 。而原告因積欠被告製作上開美語實境教材之貨款,經被 告提起民事訴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31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846 號命原告應給付被 告貨款1,469,755 元及自96年1 月20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並經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如前述,而被告 依強制執行程序,僅受償92,755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被告對原告顯有債權,且已屆清償期,該債權之發生與系 爭網版又有牽連關係,依前揭說明,在受清償前,被告自 得留置該網版。
㈢原告雖以:兩造立有網版保管合約書,於第4 條約定原告 可隨時取回網版,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網版,即已約 定排除留置權之行使等語。惟查,系爭網版保管合約書第 4 條僅約定:「乙方可隨時取回網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扣留網版‧‧」等語,並未明確表明被告預為拋棄留置 權。且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民法 第764 條固定有明文。然物權之拋棄乃屬依法律行為而喪 失其物權之處分,除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外,尚須依物權變 動之方式為之。故於拋棄動產留置權者,除須向因拋棄而 直接受益者(如留置物之所有人等)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外 ,並應交付其動產(民法第761 條),始得謂已生拋棄留 置權之效力(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第102-103 頁, 84年9 月修訂初版)。本件系爭網版向由被告占有,未曾 返還予原告,此為兩造所不爭,應不生被告已拋棄留置權 。此外,原告就被告有何拋棄留置權情事,並未再舉證以 為證明,此部分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㈣綜上,被告對系爭網版既有留置權,於債權受清償前,自 得占有系爭網版,原告以被告無正當占有權源,請求返還 網版及給付違約金,即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系爭網版保 管合約書第4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網版,如返還不能 ,應給付原告305,000 元。及應自96年12月14日起至返還 上開網版之日或清償之日止,每日給付原告50,000元之違



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無理由而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依,爰 併予駁回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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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慶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