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律師
被 告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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