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53號
PCDV,97,補,753,200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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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律師
被   告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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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