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64號
PCDV,97,消債更,664,2008063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賈守謙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受扶養之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請提出受扶養親屬 及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㈡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與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畫書。
㈢受其扶養之父母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所載每月必要支出高達100,675 元,惟其95年、96年 之月薪為84,225元、84,779元,請提出每月如何負擔之證明 。
㈤提出聲請人與○○汽車當舖之借貸契約書及繳款證明。 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有債權人花旗銀行,而聯徵中心債權 人清冊並無,說明之或提出借貸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㈦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 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㈧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