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3,0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
×34×10=3,060。
二、已依消費這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
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
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畫、還款證明 (包
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請說明欠
款的原因為何?該些款項用於何處?
四、如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 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
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
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配偶陳黃阿雪及陳玉如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如有擁有不動產者,並請提出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八、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
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 1年薪資(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 1年
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
、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 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
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
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聲請人所陳稱未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惟最大債權銀行
逕認成立協商乙節,如有相關資料請提出。
十、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一、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請台端提出無財產之切結書,以利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