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 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華海珍
附件:
一、預納郵費1,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4+1)*34*10=1,700】二、聲請人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清償之證明文文件(例如協 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前項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 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 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所述之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不可歸 責事由之證明文件(如確有受聲請人胞弟資助之事實、資助 金額、聲請人胞弟嗣於96年10月失業等證明文件)。五、聲請人應說明財產目錄所列之「清松工程有限公司」投資財 產之具體內容(如股份數額),並提出清松工程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該筆投資實際非聲請人財產之證明文件。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八、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九、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 告。
十、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 前1日(即民國97年5月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
十二、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5月9日起至97年5月8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