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10號
TCDM,106,原易,1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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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為昱
      金浩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25817 、284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為昱金浩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下稱被告)金浩然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40分許, 在不詳處所,使用電腦網路連結至「FACEBOOK」(即臉書) 網頁,以其暱稱「金基馬」之帳號,在社團「場外休憩區」 之討論區以留言之方式,公開發表:「一定要每個養狗的人 都像你一樣當狗奴才?」之言論,供不特定人瀏覽,而以此 方式公然侮辱被告兼告訴人(下稱被告)許為昱。被告許為 昱見被告金浩然在前揭討論區對其為公然侮辱,因而心生不 滿,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以暱稱「許為昱」之帳號 ,在前揭社團討論區,分別於105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47分 、同月17日下午4 時25分、37分、39分、40分,接續公開發 表:「但是放養就是智障在幹你娘」、「ID有金的都不是好 東西」、「番」、「番到爆」、「生番真調皮」、「你丟原 住民的臉吧」之言論,供不特定人瀏覽,而以此方式公然侮 辱被告金浩然(起訴書誤載為許為昱)。案經被告許為昱金浩然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許為昱金浩然均係觸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 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許為昱金浩然具 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 份、聲請撤回告 訴狀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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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