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223號
PCDV,97,拍,1223,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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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2,6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1,844,61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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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