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216號
PCDV,97,拍,1216,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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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 月20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 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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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