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7810號
PCDV,97,促,27810,200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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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810號
債 權 人 巨門企業總部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至97年4 月止之管理費 新台幣87,316元及其利息。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 費,係本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自不得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據以請求,惟依債權人所提 之建物謄本所示,現區分所有權人為廣珍興食品有限公司, 雖債務人甲○○為其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 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甲○○為其負責 人,即認其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債務人既非區分 所有權人,則債權人對其請求管理費為無理由,故應予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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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珍興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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