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彭若晴律師
複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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