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288號
PCDV,96,訴,2288,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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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彭若晴律師
複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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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