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14號
PCDV,96,智,14,200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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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威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哲仁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1號「壓縮空氣之手控靜電除塵器」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式樣專利準用之,專利法 第90條第1 項、第12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 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 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 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 2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所有新式樣第D112725 號「壓縮 空氣之手控靜電除塵器」專利權為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訴訟,惟被告已就該新式樣專利權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舉發(舉發案號:第000000000 號),現仍在審理 中,有該局民國96年12月28日(96)智專三㈠03027 字第09 620722310 號函1 紙在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上 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因認在前揭專利舉發案確定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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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