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37號
PCDV,95,重訴,137,200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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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A○○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C○○
      辰○○未○○繼承
被   告 戌○○
兼訴訟代理 天○○
人            號3
      天○○
訴訟代理人 亥○○○
被   告 E○○
      宇○○○宙○○繼
被   告 玄○○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丙○○○乙○○繼
      丁○○○○○○乙
      甲○○乙○○繼承
      巳○○
      午○○申○○繼承
      卯○○申○○繼承
      庚○○
      子○○
      丑○○戊○○繼承
      寅○○戊○○繼承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戊○○繼承
            住同上
被   告 己○○   住臺北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陳怡珍律師
被   告 壬○○辛○○繼承
            住臺北
被   告 癸○○辛○○繼承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酉○○   住臺
被   告 B○○○辛○○繼
            住臺北
      D○○○辛○○繼
            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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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