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A○○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複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被 告 C○○ 辰○○未○○繼承被 告 戌○○兼訴訟代理 天○○人 號3 天○○訴訟代理人 亥○○○被 告 E○○ 宇○○○宙○○繼被 告 玄○○訴訟代理人 地○○被 告 丙○○○乙○○繼 丁○○○○○○乙 甲○○乙○○繼承 巳○○ 午○○申○○繼承 卯○○申○○繼承 庚○○ 子○○ 丑○○戊○○繼承 寅○○戊○○繼承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戊○○繼承 住同上被 告 己○○ 住臺北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陳怡珍律師被 告 壬○○辛○○繼承 住臺北被 告 癸○○辛○○繼承 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黃毓棋律師複代理人 酉○○ 住臺 被 告 B○○○辛○○繼 住臺北 D○○○辛○○繼 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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