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74號
PCDM,97,訴,974,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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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坤鐘律師
      林宜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0
3 、7728、8254、7592、17793 、11035 、11036 號、96年度調
偵字第128 號)及追加起訴 (96年度偵字第29766 號), 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丁○○共同犯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 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乙○○丁○○均願受有期 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 ,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甲○○丁○○於民國98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新台幣 (下同)21 萬元;被告 乙○○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8萬元。經 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並適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340 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第1 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甲○○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1萬元 。
㈡被告乙○○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8萬元




㈢被告丁○○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1萬元 。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 92.06.25 以前)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附件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 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
96年度偵字第7728號
96年度偵字第8254號
96年度偵字第7592號
96年度偵字第17793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5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6號
被   告 廖紋廣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黃重鋼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廖陳淑琍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秦雅萍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福德巷2弄 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佑富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             現居雲林縣崙背鄉○○村○○路25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3人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廖美雲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林宜君律師
莊柏林律師
  被 告 雷凱雄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75巷1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虞玉龍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22巷6弄8-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甯柏青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1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凱棻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83號6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如敏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雅雯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5人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
林天財律師
  被 告 陳素真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66巷130弄              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陳宜文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85號17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素枝 女 53歲(民國43年1月28日)             籍設台北市○○區○○路201巷4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翌婷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20巷3號1               樓
            現居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青草坡16之               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俐璇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9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4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謝福松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00巷10號-              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陳宜平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306巷3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宛妮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900巷50-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玉枝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1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瓊芬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紋廣廖美雲係夫妻關係,分別於87年5月間成立「京虹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 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桃園公司)。於88年4月 間成立「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瀠子 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百貨公 司)。於90年10月間成立「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通公司)。於90年11月間成立「永瀠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裕公司)。於91年5月間成立「子 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瀠公司)。於92年12月 間成立「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彪公司 )。於93年4月間成立「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鳳帝公司)。於95年2月間成立「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明新公司)。於95年8月間成立「詮佳縈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詮佳縈公司)等公司(該等公 司之登記地址及實際營業地址、登記負責人、經理人詳如附 表一所示),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通 集團)。其中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 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 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 銷(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台組織架構表詳 如附表二)。廖紋廣廖美雲分別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副



總裁及為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紋廣並擔任子 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美雲擔任廣通公司、目彪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綜理廣通集團之大小事務, 在分工上,廖紋廣主要負責公司之大政方針、對外聯繫、廣 告之播放及與頻道商之接洽等事項;廖美雲主要負責產品銷 售策略之擬定、產品成分及效用之說明、員工出缺勤及情緒 管理、業績管理等事項。員工皆以「爹地」、「媽咪」稱呼 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廣通集團之員工約500人,主要集中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至9樓之廣通大樓(10樓 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之住宅)、桃園縣桃園市○○街96號 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之1、台中市○○區○ ○路3段447號26樓、台中市區○區○○路2段57號、台北市 ○○○路1段152號4樓、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4號4 樓之11數個地點。
二、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與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 雷凱雄秦雅萍、廖陳淑琍(化名陳慧縈)、廖佑富、游雅 雯(化名金雯)、游如敏(化名錢敏敏)、李玉枝(化名蕭 瑤)、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賴宛妮(化名賴宜虹)、吳 俐璇、趙素枝陳宜文、曾翌婷(化名曾宥棋)、簡瓊芬共 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㈠甯柏青於94年3月起在廣通集團擔任申訴部經理及總裁特助 之工作;虞玉龍於92年8月25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總務之工 作;詹凱棻94年4月起即在廣通集團旗下之鳳帝、廣通、永 瀠公司內擔任客服等工作;陳素真於93年2月即在廣通旗下 之子公司水噹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噹噹公 司,未辦理公司登記)擔任電話行銷老師,期間離職7個月 ,迄至95年4月又回任廣通集團;雷凱雄於93年進入廣通集 團擔任媒體執行之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將廣告節目片遞送至 各電視台;秦雅萍於93年7月進入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 之工作。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雷凱雄及秦雅 萍等人對於廣通集團之組織、銷售產品之特性、行銷之手法 等知之甚詳,竟為每家公司每月2萬元之報酬,受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之邀,由甯柏青擔任京虹、永瀠公司之負責人; 虞玉龍擔任日瀠子、詮佳縈公司之負責人;詹凱棻擔任詮縈 公司之負責人;陳素貞擔任明新公司之負責人;雷凱雄擔任 詮佳縈公司之前負責人及詮縈公司之前身鳳帝公司之負責人 ;秦雅萍擔任京虹公司之前身北桃園公司之負責人。京虹( 前身為北桃園公司)、永瀠、日瀠子、詮佳縈、詮縈(前身 為鳳帝公司)、明新公司負責人變化過程如下。 ⒈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公司):北桃園公司之原負責人為



林金興,於92年12月19日變更為秦雅萍,而於95年8月4日變 更為甯柏青迄今。
⒉永瀠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95年6月21日變更為甯柏青 迄今。
⒊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 95年6月30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迄今。
⒋詮佳縈公司:95年8月28日設立登記時之負責人為雷凱雄,於 95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
⒌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公司):鳳帝公司之負責人為雷凱雄, 於95年10月11日變更登記為詹凱棻
⒍明新公司:於95年2月24日該公司設立登記時即由陳素真擔任 負責人迄今。
㈡廣通集團旗下之數家公司,子瀠公司負責行政業務,負責對 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而京虹 、日瀠子、廣通、永瀠、目彪、詮縈、明新、詮佳縈8家公 司屬廣通集團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 話行銷。該8家公司各設1名執行經理,由資深、業績良好、 管理能力較強之電話行銷人員擔任,執行經理為該平台之負 責人,對上向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負責,每月由廖紋廣、廖 美雲夫妻召集各公司平台經理等1級主管開1次主管會議。對 下負責該平台員工之管理,業績之要求,銷售策略之運用, 新人銷售技巧之訓練等事項。執行經理下又設副理,協助執 行經理處理前開事項。執行經理、副理下設組長,副理、組 長下皆有行銷小姐(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 台組織架構表詳如附表二)。廖陳淑琍與廖佑富係夫妻關係 ,廖佑富係廖美雲之弟,廖陳淑琍於86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 團相關公司,92年間開始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廖佑富86 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團相關公司,擔任永瀠公司之執行長, 並於94年9月起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游雅雯於93年12月 許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理職務。游如 敏於92年12月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亦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 理。陳宜平、賴宛妮分別於93年12月1日、92年底進入日瀠 子公司,皆在該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李玉枝於95年3 月1日起擔任京虹公司之經理。陳素真於95年2月24日起擔任 明新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人。吳俐璇於93年1月進入廣通集 團,曾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原擔任鳳帝公司之副理,因陳 素真業績不佳,廖紋廣廖美雲遂於96年1月份解除陳素真 之經理職務,而由吳俐璇擔任明新公司之經理。秦雅萍於92 年3月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並同時擔任 目彪公司之經理,又於95年1月起擔任詮佳縈公司之經理。



趙素枝(冒名趙素里)於93年許進入廣通集團,曾擔任電話 行銷之工作,於94年4月許擔任廣通公司之經理。陳宜文於 92 年底進入廣通集團,於95年7月1日起擔任永瀠公司之經 理。曾翌婷於92年9月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工作, 於95 年6月許擔任詮縈公司之經理。(該等經理、副理之年 資表詳如附表三)
簡瓊芬於92年2月1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會計之工作,94年 許升任廣通集團之財務長,主要負責公司之財務、款項之調 度、員工薪資、獎金之發放等事項,屬廣通集團之一級主管 。定期參加每月召開之主管會議。
三、廖紋廣廖美雲虞玉龍雷凱雄、陳素真、秦雅萍、甯柏 青等人於90年6月20日起即以廣通集團前開旗下公司之名義 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美商花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 機使用。且在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之營業地點成立電話機 房,透過報紙廣告,聘僱陳宜平、賴宛妮等數百名行銷人員 (其餘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 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 、「改善視力」等效果,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 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 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 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 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 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 道播送謝福松、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 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 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 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豐胸、健 胸、美白、補血補氣、改善面色蒼白、改善粗糙皮膚、改善 失眠、頻尿、經痛、白帶、四肢冰冷、四肢無力、安神、提 神、改善情緒鬱悶、烏黑秀髮」、「加速各種的代謝機制, 把體內宿便、內分泌失調、水腫、毒素排除,同步發揮排解 油、水、便、毒的作用」、「增高、治療骨質疏鬆症」、「 降低膽固醇、血脂、三酸甘油脂,清血路,防止中風,避免 心血管疾病,消除自由基」、「改善體質」、「改善視力」 等療效,而廣告或節目的內容均不提及所販賣產品品名、品 項。致使不知情之民眾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 付費電話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個人基



本資料後。行銷人員復佯稱係「諮詢師」、「營養師」,以 化名方式,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民眾洽 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 稱醫師、總營養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塑身減肥」、「 增高」、「豐胸」、「調整體質」、「排毒」、「改善視力 」、「改善過敏」、「改善疲勞、腰酸背痛、改善慢性病」 、「改善睡眠品質」「改善高血壓、甲狀腺亢進」、「預防 癌症」等療效療程之產品套組;且稱該等產品長缺貨,買多 較划算;又該等產品有經過衛生署、美國FDA等機構檢驗合 格;吃了之後如果有效果,可以參加公司的代言活動,公司 會有高額的代言獎金,等於說吃產品不用錢,又可以改善體 質,還可以拿獎金,一舉數得等語。強力推銷林光常之「植 物總和酵素」、女人花纖細湯、美麗再現、天然美人纖姿湯 、鶴立高血鈣等40-50種養生、美體、美胸、長高、美容等 各項產品(產品明細如附表四),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 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 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 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而 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 時,該公司行銷人員以聽不到聲音、老師出國、離職、請假 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 係,公司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 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或佯稱如果不繼續 使用,先前所買的產品等於白買了,只要繼續使用有效,公 司就可以提供高額的獎金,不但可以有療效,先前的錢也可 以一併拿回,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民眾為填補先前被詐騙 之金額,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 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 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 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 欺犯行。有民眾因退貨遭拒絕,而向消保官申訴,廣通集團 之人員甚至以其等係合法之公司,使用無效是民眾自己之問 題,要告消費者誣告等語恫嚇民眾,致使多數民眾自認倒楣 。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 堅決,廣通集團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 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 年3月 27日公布該會進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高 達123件皆與廣通集團之相關公司有關。銀行因發現廣通集 團旗下公司之刷卡申訴電話過多,且交易內容與廣通旗下公



司與銀行訂立之契約不符,如終止雙方特約商店關係,廖紋 廣等人即以人頭另行成立公司或向其它之銀行重新申請刷卡 機使用。
四、數年來,前開產品之市場幾乎全為廣通集團及至廣通集團分 家之池正集團(池正集團下設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另行偵辦中)所壟斷。自90年6月 20 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廖紋廣廖美雲等人以前開方 式詐欺取財至少9億8920萬0024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 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 人計有數萬人之多。經循線通知264名被害人製作筆錄,個 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個人刷卡金額前10 名分別為1000萬元、327萬6000、297萬4000元、230萬8932 元、197萬4000元、168萬元、150萬元、146萬元、141萬 8500元、130萬元不等(該264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 、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 附表五)。又經以電話訪詢26名被害人,該26名被害人個人 最高被詐騙金額高達300萬元,刷卡金額前5排名分別為300 萬元、93萬6000元、90萬元、70萬元、64萬元(以電話訪談 之2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 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附表六)。而以廣通公司 旗下各公司詐欺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 (附表七,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本表係顯 示單一信用卡之刷卡金額,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 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72萬元。造 成被害人背負鉅額債務,每月須負擔龐大之本金及信用卡循 環利息,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廖紋廣、廖 美雲及前開執行經理、副理及行銷小姐則取得高額之年薪、 獎金及紅利,以93年度而言,廖紋廣廖美雲之薪資分別高 達543萬、465萬餘元;廖陳淑琍高達470萬餘元;李玉枝陳宜文分別高達379萬、357萬餘元;秦雅萍游雅雯、游如 敏、吳俐璇分別高達279萬、289萬、240萬、221萬餘元(被 告等92年至95年在廣通集團所獲得之薪資及獎金數額,詳如 附表八)。
五、謝福松係址設台北市○○區○○街247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 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且 明知纖姿湯等3種食品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 豐胸」之效果,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 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92年間,經由池國明之介紹 ,為以每集3萬元之代價,為廣通集團拍攝纖姿湯等3種增高 、瘦身、豐胸產品之廣告,謝福松在廣告中講解該等產品之



成分及功效,其中增高產品之部分,謝福松佯稱食用後身體 吸收能力會比較好,會促進成長能量;瘦身產品部分,謝福 松佯稱會幫助身體之新陳代謝;豐胸產品部分,謝福松佯稱 會刺激荷爾蒙,再轉化成為女性荷爾蒙,胸部就會增大。謝 福松並同意廣通集團將該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之名 義銷售該3種產品並同意廣通集團將其肖像印製在該等產品 之外包裝盒上,而幫助廖紋廣等遂行詐欺犯行。廖紋廣等遂 於92年間起,密集播放前開廣通,並以謝老師之名義銷售前 開產品。廣通集團每銷售一組前開產品,則給付10元予謝福 松作為後謝,累計共給付謝福松2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 六、趙素枝為避免被他人追討債務及查扣薪資,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93年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 廣通大樓內,未得其妹趙素里之同意,冒用趙素里之名義填 製應徵表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而偽造成趙素里應徵之私文 書,再交付予廣通集團之人事人員以行使,致生損害於趙素 里。又於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接受警方詢問時,冒「趙素里」之名應訊,並在警 詢筆錄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2枚、按捺指印8枚,足以生 損害於趙素里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七、適廣通集團於民國94年3月間利用電視廣告,佯稱其產品可 以使人增高,並介紹了許多成功長高之見證案例。經林琪琬 撥打廣告上0800免付費電話至日瀠子公司留下基本資料後, 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自稱係諮詢師,稱長高之療程需要使 用7、8個月的產品,林琪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94 年3月29日以信用卡刷卡購買了7萬2000元的產品。陳宜平復 致電予林琪琬,佯稱請林琪琬參加見證活動,只要每月繳交 300字的文章一篇,就可以再領到為期一年半每個月4萬元之 見證獎金。後賴宛妮(化名賴宜虹)亦自稱諮詢師,於林琪 琬第一次消費後,另向其推銷減肥之相關產品及見證活動, 見證內容與長高之見證內容相同,而減肥之文字稿獎金為每 月4萬5000元,為期一年半,且有一筆40萬至50萬的見證獎 金,林琪琬亦因而陷於錯誤,而刷卡消費,總計刷卡消費之 金額高達56萬7920元,而購買之產品為倍立高、金狀元 180、綠纖維、辣椒謝素、天山雪蓮、吉蔘保等。使用後均 無廣告及陳宜平、賴宛妮等宣稱之效果,亦未取得任何代言 金,始知受騙,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山分局、瑞芳 分局於96年4月3日至廣通集團及之謝福松之前開營業處所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品,同時查扣附表10所示之帳



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告訴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壹 │96偵10303號卷1 │ │
├──┼──────────┼─────────────┤
│1 │子瀠公司、日瀠子公司│該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之│
│ │、明新公司、永瀠公司│過程資料。 │
│ │、詮佳縈公司、詮縈公│ │
│ │司、鳳帝公司、京虹公│ │
│ │司、北桃園公司公司登│ │
│ │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 │
│ │資料卡 │ │
├──┼──────────┼─────────────┤
│2 │被告吳俐璇、陳宜文、│廣通集團之負責人為廖紋廣、│
│ │曾翌婷、廖佑富、廖陳│廖美雲夫妻,被告等分別擔任│
│ │淑琍、秦雅萍趙素枝│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負責人│
│ │、李玉枝、游如敏、游│即執行經理之事實。 │
│ │雅雯及共同被告黃玟皓│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 │(另行偵辦中)於偵查│事實。 │
│ │時之供述及證述。 │ │
├──┼──────────┼─────────────┤
│3 │證人趙素里之證述。 │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 │ │事實。 │
├──┼──────────┼─────────────┤
│貳 │96偵10303號卷2 │ │
├──┼──────────┼─────────────┤
│1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之│全部犯罪事實。 │
│ │基本資料 │ │
│ │答客問(銷售技巧)資│ │
│ │料 │ │
│ │廣通集團所銷售產品之│ │
│ │廣告光碟片總表及廣告│ │
│ │譯文 │ │
│ │廣通集團92至94年度損│ │
│ │益表 │ │
│ │財團法人中國民國消費│ │




│ │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1 │ │
│ │份 │ │
│ │中信銀行終止特約商店│ │
│ │契約通知書 │ │
│ │廣通集團所銷售部分產│ │
│ │品上所標示之代理商及│ │
│ │製造商資料 │ │
│ │虞玉龍、陳素貞、甯柏│ │
│ │青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聯調閱查詢單,營利│ │
│ │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
│ │表 │ │
│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登│ │
│ │記地址及營業地址及部│ │
│ │分產品之照片 │ │
│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回函│ │
│ │聯信中心特約商店約定│ │
│ │書 │ │
│ │全威影視製作股份有限│ │
│ │公司與神駿國際行銷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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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瑞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