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77號
PCDM,97,訴,477,2008062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77 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巫坤陽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七四二六號、第二三九六九號、第二六三一一號),被
告等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癸○○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癸○○辛○○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在台北縣永和 市○○路一號十三樓之七(後於九十五年七月間變更地址至 台北縣板橋市○○路一0八號一樓,復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變更地址至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一0號一樓)成立「昇洋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昇洋公司)」,從事替無資力及信用不 良之人代辦信用卡,並從中抽取核准金額之佣金牟利。癸○ ○、辛○○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壬○○○等人,均未任職於 昇洋公司或「金揚冷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揚公司)」,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信用及擔保均不足以申請相當額度之 信用卡,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包括犯意聯絡,先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提供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民健保卡影本等個人資料證明文件,委 由癸○○辛○○代辦申請信用卡,約定交付核准額度百分 之五至百分之八不等成數之金額作為佣金,並利用以不詳方 式取得之國稅局空白扣繳憑單,及昇洋公司內之電腦及印表 機設備,以電腦文書製作系統繕打不實資料後,製作列印昇 洋公司、金揚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 憑單),而陸續偽造昇洋公司及金揚公司之扣繳憑單及在職 證明書,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填寫完成之信用卡申請書, 於聯絡電話欄位,填入事先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及昇洋公司 之電話,再由癸○○辛○○將備齊之偽造資料及填寫完成 之信用卡申請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 稱台北富邦銀行)、美商花旗銀行(下稱花旗銀行)、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誠泰商業銀行(後與台灣



新光商業銀行合併,下稱新光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稱 萬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等銀 行申請信用卡,以便上開核發信用卡之銀行徵信人員電話徵 信時,經撥打申請書上所留之電話時可由癸○○辛○○接 聽應答,誤信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確實在上開在職證明所屬公 司任職,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核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予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與其等償還能力不相當之信用卡(其中有部分 未核發,詳如附表一所載),再由癸○○取得信用卡額度百 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作為佣金,足生損害於上開核卡銀行對於 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一0八號一樓昇洋公 司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壬○○○、丁○○、 戊○、乙○○、丙○○、甲○○、郭秉新、庚○○等人涉案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遠東商銀個人資料同意書、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遠東商銀共同借款人收入聲明 書、渣打銀行永和分行徵信中心個人資料同意書、遠東商銀 貸款申請書等物。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癸○○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辯護人之 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即各發卡銀行人員陳世宗、陳皓財王宇偉曾俊益、翁秀 玲、張馨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壬○○○、丁○○、乙○○、丙○○、甲○○等人於偵查 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案電腦設備、公司資料、行動電 話設備、信用卡申請書、昇洋公司扣繳憑單、金揚公司扣繳 憑單、在職證明等件在卷可證,足證被告二人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指 如附表一所示經銀行核發信用卡部分)、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指如附表一所示未經銀行



核發信用卡部分)。被告二人與如附表一所示等人就上開犯 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 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另被告二人係基於單一經營代辦信用卡公司之犯 意,陸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應論以集合 犯之包括一罪。至被告二人以單一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以詐取與資力不符之信用卡之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四、至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有關如附表一編號五、八、一五、 二四、二八所示之犯行,惟該等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加以審究,附此敘明。五、爰審酌被告二人各自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 之私利,偽造扣繳憑單而詐取信用卡,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二人或共犯所有、供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爰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遠東商銀個人資料同意書、渣打銀行信用貸 款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遠東商銀共同借款人 收入聲明書、渣打銀行永和分行徵信中心個人資料同意書、 遠東商銀貸款申請書等物,則本案無涉,爰不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附表一:
┌──┬────┬──────┬───────┬────┬───┐
│編號│ 申請人 │ 申 辦 時 間│ 發卡銀行 │扣繳憑單│備 註│
├──┼────┼──────┼───────┼────┼───┤
│ 1 │壬○○○│95年11月7 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 │壬○○○│96年3 月23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3 │壬○○○│96年4 月11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4 │丁○○ │95年11月24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5 │丁○○ │95年12月22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6 │丁○○ │96年3 月16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7 │己○○ │95年12月25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8 │己○○ │96年1 月3 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9 │己○○ │96年2 月8 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10 │戊○ │96年3 月5 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11 │戊○ │96年3 月9 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2 │戊○ │96年5 月3 日│花旗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3 │乙○○ │96年3 月30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4 │庚○○ │96年4 月19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5 │丙○○ │95年12月6 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6 │丙○○ │96年1 月23日│花旗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17 │甲○○ │96年2 月8 日│國泰世華銀行 │金揚公司│未核發│
├──┼────┼──────┼───────┼────┼───┤
│ 18 │甲○○ │96年3 月20日│匯豐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19 │甲○○ │96年3 月20日│台北富邦銀行 │金揚公司│未核發│
├──┼────┼──────┼───────┼────┼───┤
│ 20 │辛○○ │94年5 月間 │新光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1 │辛○○ │94年9 月2 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2 │辛○○ │94年9 月29日│匯豐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3 │柯文欽 │95年5 月17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4 │柯文欽 │95年5 月23日│萬泰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25 │湯俊陞 │95年6 月1 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有核發│
├──┼────┼──────┼───────┼────┼───┤
│ 26 │黃進丁 │95年1 月23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27 │黃郁卿 │95年5 月15日│國泰世華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 28 │黃郁卿 │95年6 月9 日│台北富邦銀行 │昇洋公司│未核發│
└──┴────┴──────┴───────┴────┴───┘
附表二: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物 品 及 數 量 │
├──┼───────────────────────┤
│ 1 │電腦主機壹台 │
├──┼───────────────────────┤
│ 2 │電腦螢幕壹台 │
├──┼───────────────────────┤
│ 3 │鍵盤壹個 │
├──┼───────────────────────┤
│ 4 │滑鼠壹個 │
├──┼───────────────────────┤
│ 5 │列表機壹台 │
├──┼───────────────────────┤
│ 6 │掃描機壹台 │
├──┼───────────────────────┤
│ 7 │空白未使用之易付卡伍拾陸張 │
├──┼───────────────────────┤
│ 8 │和信行動電話申請書壹本 │
├──┼───────────────────────┤
│ 9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壹本 │
├──┼───────────────────────┤
│ 10 │銀行存摺貳拾參本 │
├──┼───────────────────────┤
│ 11 │行動電話卡參拾壹張 │




├──┼───────────────────────┤
│ 12 │證券存摺參本 │
├──┼───────────────────────┤
│ 13 │行動電話卡參拾壹張 │
├──┼───────────────────────┤
│ 14 │公司章柒個 │
├──┼───────────────────────┤
│ 15 │個人章伍拾捌個 │
├──┼───────────────────────┤
│ 16 │地址章壹個 │
├──┼───────────────────────┤
│ 17 │電話變聲器壹台 │
├──┼───────────────────────┤
│ 18 │行動電話手機壹拾支 │
├──┼───────────────────────┤
│ 19 │空白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肆本 │
├──┼───────────────────────┤
│ 20 │家樂福信用卡空白申請書參份 │
├──┼───────────────────────┤
│ 21 │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陸份 │
├──┼───────────────────────┤
│ 22 │台新銀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肆份 │
├──┼───────────────────────┤
│ 23 │富邦銀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參份 │
├──┼───────────────────────┤
│ 24 │玉山銀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肆份 │
├──┼───────────────────────┤
│ 25 │荷蘭銀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貳拾份 │
├──┼───────────────────────┤
│ 26 │客戶名冊貳本 │
├──┼───────────────────────┤
│ 27 │昇洋進件表光碟片貳拾片 │
├──┼───────────────────────┤
│ 28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張 │
├──┼───────────────────────┤
│ 29 │朱亞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0 │楊東宏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1 │潘美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2 │揚昌祥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3 │劉晉齊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4 │謝豐年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5 │林怡慧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6 │林家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7 │吳國賢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8 │張耀文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39 │李錦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40 │章家軒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41 │林逸民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含扣繳憑單)壹份 │
├──┼───────────────────────┤
│ 42 │顏司卡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3 │李宏偉扣繳憑單壹張 │
├──┼───────────────────────┤
│ 44 │壬○○○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5 │丁○○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6 │黃天錴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7 │乙○○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8 │戊○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49 │趙正凱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0 │陳弘明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1 │洪志銘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2 │庚○○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3 │林琬琦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4 │劉曉玲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5 │王文炎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6 │黃銘煌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7 │賴文森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8 │劉俊義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59 │楊志章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0 │江憲彰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1 │沈居福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2 │洪源興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3 │柯文欽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4 │劉慶祥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5 │陳佩如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6 │鄧佑麟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7 │方旻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8 │賴曉柔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69 │蕭有進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0 │張福堂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1 │陳柏豪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2 │李瑞龍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3 │簡宏原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4 │汪志洋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5 │湯俊陞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6 │王忠義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7 │常超欽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8 │葉和妹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79 │簡秋萍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80 │陳孝順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81 │許萱莛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82 │趙正凱信用卡申請資料壹份 │
├──┼───────────────────────┤
│ 83 │辛○○昇洋國際有限公司名片貳張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昇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